近日,被申请人醴陵某气体公司员工擅自撕毁醴陵市人民法院在查封物上张贴的封条,妨害执行,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
“活封”不是“没封”
据了解,醴陵某玻璃公司与醴陵某气体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醴陵市人民法院依醴陵某玻璃公司申请,结合纠纷实际情况,依法查封了醴陵某气体公司名下两台循环氮压机,并张贴封条。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醴陵市人民法院活用保全措施,允许被申请人醴陵某气体公司在不对被查封机器设备进行转移、变卖、抵押、故意损坏的前提下,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资料图】
然而,7月18日,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收到了申请人举报,称查封物上的封条已被撕毁。
擅自撕毁,最终后悔
执行干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调取当天监控录像查看,并责令该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经查,为应对相关部门检查,该公司员工于7月6日擅自将封条撕毁。
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考虑到该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且被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醴陵市人民法院仅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作了深刻检讨,并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承载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象征着司法权威。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属于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切莫将法院的“善意”当“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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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醴陵市人民法院
编 辑/ 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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